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的牌号、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结构和工程用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钢板钢带、型钢钢棒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5 钢铁 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测定 还原型硅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9 钢铁及合金 铝含量的测定 铬天青S分光光度法
GB/T 223.12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碳酸钠分离-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测定铬量
GB/T 223.1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钽试剂萃取光度法测定钒含量
GB/T 223.16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变色酸光度法测定钛量
GB/T 223.1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新亚铜灵三氯甲烷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
GB/T 223.23 钢铁及合金 镍含量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223.26 钢铁及合金 钼含量的测定 硫氰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37 钢铁及合金 化学分析方法 蒸馏分离靛酚蓝光度法测定氮量
GB/T 223.40 钢铁及合金 铌含量的测定 氯磺酚S分光光度法
GB/T 223.62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乙酸丁酯萃取光度法测定磷量
GB/T 223.6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 223.67 钢铁及合金 硫含量的测定 次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223.69 钢铁及合金 碳含量的测定 管式炉内燃烧后气体容量法
GB/T 223.7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姜黄素直接光度法测定硼含量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2002,eqv ISO 6892:1998)
GB/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 229-2007,ISO 1481:2006,MOD)
GB/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T 232-1999,eqv ISO 7438:1985)
GB/T 247 钢板和钢带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的制备(GB/T 2975-1998,eqv ISO 377:1997)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5313 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1985,eqv ISO 7778:1983)
GB/T 17505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GB/T 17505-1998,eqv ISO 404:1992)
GB/T 2006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GB/T 20066-2006,ISO 14284:1996,IDT)
GB/T 20125 低合金钢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YB/T 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据的判定原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热机械轧制 thermomechanical rolling
最终变形在某一温度范围内进行,使材料获得仅仅依靠热处理不能获得的特定性能的轧制工艺。
注1:轧制后如果加热到580℃可能导致材料强度值的降低。如果确实需要加热到580℃以上,则应由供方进行。
注2:热机被轧制交货状态可以包括加速冷却、或加速冷却并回火(包括自回火),但不包括直接淬火或淬火加回火。
3.2 正火轧制 normalizing rolling
最终变形是在某一温度范围内进行,使材料获得与正火后性能相当的轧制工艺。
4 牌号示方法
钢的牌号由代表屈服强度的汉语拼音字母、屈服强度数值、质量等级符号三个部分组成。例如
Q345D。其中:
Q——钢的屈服强度的“屈”字汉语拼音的首位字母;
345——屈服强度数值,单位MPa;
D——质量等级为D级。
当需方要求钢板具有厚度方向性能时,则在上述规定的牌号后加上代表厚度方向(z向)性能级别的符号,例如:Q345Dz15。
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 技术要求
6.1 牌号及化学成分
6.1.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2 当需要加入细化晶粒元素时,钢中应至少含有Al、Nb、V、T中的一种。加入的细化晶粒元素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含量。
6.1.3 当采用全铝(Al)含量表示时,A1应不小于0.020%。
6.1.4 钢中氮元素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供方保证,可不进行氮元素含量分析。如果钢中加人Al、Nb、V、Ti等具有固氮作用的合金元素,氮元素含量不作限制,固氮元素含量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6.1.5 各牌号的Cr、Ni、Cu作为残余元素时,其含量各不大于0.30%如供方保证,可不作分析;当需要加人时,其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6.1.6 为改善钢的性能,可加人RE元素时,其加入量按钢水重量的0.02%~0.20%计算。
6.1.7 在保证钢材力学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各牌号A级钢的C、Si、Mn化学成分可不作交货条件。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GB/T 1591-2008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